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鋼製容器之定期檢驗項目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第一次外觀檢查。
二、殘留氣體回收。
三、耐壓試驗。
四、除鏽作業。
五、第二次外觀檢查。
六、內部檢查。
七、重量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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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6
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四點規定,定明鋼製容器之定期檢驗項目。
另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稱 CNS)CNS1323 第 5.2  節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
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九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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