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鋼製容器之材質,規定如下:
一、瓶身:應符合國際標準組織(以下稱 ISO)4978  或表五規定。
二、護圈及鋼裙:鋼料。
三、五十公斤規格並採單口基之容器護蓋:鍛鑄鐵或同等性能以上之鋼料
    。
四、五十公斤規格並採雙口基之容器液相管及固定支架:鋼料或同等性能
    以上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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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一、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四點第一款規定,定明鋼製容器之材質相關
    規範。
二、第一款瓶身材質係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稱 CNS)2448  之第 5.1  節規
    定,定明容器瓶身應符合 ISO4978  要求;如容器材質中含有微量合金元素,則
    應符合表五規定。
三、第四款定明五十公斤規格並採雙口基(二個開口)之容器,其液相管及其固定支
    架亦應採鋼料或同等以上性能之材料,藉以牢固支撐液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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