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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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初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及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三小時。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含核心要員及自衛消防體制):一小時。
(三)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三小時。
(四)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三小
      時。
(五)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三點五小時。
(六)測驗:零點五小時。
    複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防災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相關制度新修概要:一小時。
(二)火災及地震案例分析:一小時。
(三)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操作:二小時。
(四)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二點五小時。
(五)測驗:零點五小時。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課程,應模擬實際操作綜合操作裝置及警
    報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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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3/24
一、參考我國防火管理人制度,依服勤人員應具備之知識及技能,第一項明定訓練課
    程及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二、服勤人員應具建築物內機電、樓梯、防災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之資訊整合及設備
    操作,尤著重於實體操作課程,且一定時間宜知悉法規修正及再次熟悉操作技能
    ,爰參照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訓練課程及時數:
(一)第二項初訓課程內容及目標:
      1.第一款防火管理基礎知識:認知火災燃燒成長模式,理解應變時間有限下,
        如何在關鍵時間內完成相對之應變處置工作。並從防火體制運作系統了解如
        何與自衛消防編組共同合作協力合宜處置,有效降低災害損失。
      2.第二款服勤人員之角色及功能:清楚了解平時及災害之工作職掌權責,並以
        勇於負責之態度,踏實自我要求完成每項任務。
      3.第三款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災設備基礎知識及操作:具備了解防災中心之防救
        災相關設備之功能及動作原理等,並能勤熟練操作監控、警示、確認、排除
        障礙、復原等作業任務。
      4.第四款綜合操作裝置之操作:運用實際模擬演練操作應用,將所學之知能落
        實置實際執行面,以強化實際執行工作之運作能力。
      5.第五款火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熟知火災通報、滅火、避難、避難引導、
        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等自衛消防編組活動各項任務工作重點,以因應防災中
        心掌控所有自衛消防編組執行情形,並將其掌控結果通報消防等救災單位。
      6.第六款測驗:運用情境式方式測驗,檢核其實務應用之能力。
(二)第三項複訓課程內容及目標:
      1.第一款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等相關增修法規:學習防火管理及消防建築
        等相關法規修正之方向及內容,了解其與初訓內容之差異,以能與時俱進因
        應新規範,同步推動執行
      2.第二款火災案例分析:從最新的案例之優缺點,學習提升緊急應變效能與提
        升策進事項。
      3.第三款綜合操作裝置與警報設備操作:持續熟練運用實際模擬演練操作應用
        ,將所學之知能落實至實際執行面,以強化實際執行工作之運作能力。
      4.第四款火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持續熟知火災通報、滅火、避難、避難引
        導、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等自衛消防編組活動各項任務工作重點,以因應防
        災中心掌控所有自衛消防編組執行情形,並將其掌控結果通報消防等救災單
        位。
      5.第五款測驗:運用情境式方式測驗,檢核其實務應用之能力。
三、第四項明定操作課程訓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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