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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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管理配合事項:
(一)建築管理機關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宜將第五點
      救災安全確保需知所定項目納入其所轄管理面或設置面規範。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五點救災安全確保所定項
      目列為施工完成後相關應備文件,如輸配電線路、斷電(總)開關
      、隔離設備、防感電標示、設置位置、現場照片及緊急聯絡人等搶
      救所需資訊與書面資料,於完工後副知當地消防機關並規範妥善放
      置於現場指定位置(如 1  樓入口處或管理室)。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對太陽光電發電
      設備場所資訊於完成設置後即副知當地消防機關,並將防感電標示
      之現場照片上傳於相關管理系統。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既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設置場所強化其防感電標示。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設置場所定期委託廠商
      保養維護設備相關機制,並規範合格檢測及使用許可之證明,供場
      所張貼於明顯易見之處,以維護公共安全。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管理者(包含私人或一般運用場所)應善盡管理
      者義務、完善相關標示與設備設置,以提升太陽光電商、台灣電力
      公司、消防及相關人員等作業(救災)安全。
(七)消防機關面對設置有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場所之火災、火場時
      ,若發現缺乏相關防感電應備安全訊息時,應參照消防機關搶救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火災指導原則辦理,採取妥適搶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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