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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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鼓勵同仁勇於任事,發揮及時慰勞效果,各消防機關應確實審查優
    良具體事蹟,並檢具消防機關核發慰勞金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
    表,如附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陳報本署核定後頒給之。但本署各單
    位以簽文辦理者,免檢具審核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9/02
一、慰勞金之種類包括金錢、消防金銀幣及徽章,為發揮及時慰勞效果、並得依實際
    情形調整頒發方式,爰修正為陳報本署核定後頒發之,以符合實務運作需要。
二、本署各單位申請慰勞金時,均以公文簽辦,為簡化行政作業,爰增訂但書規定,
    明定本署各單位以簽文辦理者,免填具申請審核表,另本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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