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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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動支運用民間捐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捐款人指定之用途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民間捐款指定
      用途之必要,應先徵得捐款人書面同意。
(二)民間捐款應依前點、政府採購法、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與支出標
      準及審核作業相關規定,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及用途,依行
      政程序簽會主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
      動支,並檢據覈實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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