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證書發給機關變更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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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2/21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定明符合免收取規費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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