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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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消防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執行及核銷事宜:
(一)補助經費應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二)於投保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填具本署補助各級消防機關辦理防疫
      工作人員投保防疫保險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件三)及檢附驗收紀
      錄影本、原始憑證正本函送本署辦理核銷;有結餘款者,一併繳回
      。
(三)前款原始憑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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