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部應依當年度實際獲列預算數,訂頒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經
費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該經費表所編列之經常門及資本門
補助款自行提報本計畫當年度之執行計畫書(以下簡稱執行計畫書)
,據以申請補助經費;其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執行年度之前一年
,依本部訂頒之績效管考計畫所定期限,以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執行計畫書編製作業規範相關內容,研提執行計畫書,向本部提
出申請。
(二)執行計畫書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依據。
2.盤點分析及計畫執行課題。
3.本計畫(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六年)規劃概要。
4.年度細部工作執行規劃。
5.年度經費說明(含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預計購置項目)。
6.鄉(鎮、市、區)公所績效管考計畫。
7.經費補助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款編列情形。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執行計畫書,由本部就下列項目辦理
審查作業:
1.所提工作規劃之目標、質化量化成果及期程等內容,是否符合本
計畫規範及合理可行。
2.所報經費及資本門項目是否符合本計畫規範。
3.其他計畫項目內容是否符合本計畫需求。
(四)執行計畫書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
所提審查意見限期修正後再報。
(五)執行計畫書經本部核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取得補助資格,
應編列未來計畫執行年度之配合款。
(六)逾期提出申請、修正執行計畫書或未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
本部得不予補助。
(七)本部核定執行計畫書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執行計畫書者
,應敘明理由併同修正後執行計畫書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