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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隊隊部或各分隊駐地申請派遣公務車輛,應由派車人員填具派車單
    (如附件二),載明用車事宜及目的地,並經其單位主管簽章後,由
    本隊隊部或各分隊值日人員或分隊駐地管理人員派遣公務車輛,並於
    每月將派車單掃描檔送交本隊隊部存查。但考量消防救災勤務車輛有
    試車、訓練及勤務等需求,無需填寫派車單,本隊消防勤務車輛及公
    務車輛種類說明將依年度進行更新修正(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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