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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前點火災風險評估後,依評估結果之風險,得輔導下列提升措施
    :
(一)嚴重風險(評估結果未滿六十分):輔導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提
      升措施。
(二)一般風險(評估結果六十分以上八十分以下):輔導依第六點及第
      七點規定提升措施。
(三)輕微風險(評估結果八十一分以上一百一十八分以下):輔導依第
      八點規定提升措施。
    工廠管理權人依輔導提升措施執行改善後,得提出火災風險評估複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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