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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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受補助機關得就複數獲補助消防廳舍分群分梯次請(撥)款,
    惟各消防廳舍驗收後採一次撥款,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一)請款:
      1.請款佐證資料:檢具辦理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請款明
        細表(如附件四)、計畫書核定函、採購契約及結算驗收證明(
        或小額採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以府函(第二層決行即可)函
        送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2.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函報
        本部:
     (1)一百十二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
     (2)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
     (3)一百十四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四年五月
          三十一日。
     (4)消防廳舍之工程,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檢具實
          際施工進度佐證資料及說明向本部申請展延,如於本部核定展
          延期限內仍無法如期完工,將認定為執行進度落後之受補助機
          關,本部將依執行進度減列補助款。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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