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觸覺緊急導引地圖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圖面內容應標示清楚,並註明實際距離、比例尺及方位等項目。 (二)應載明牆壁、通道、樓梯、出入口、電梯等設施之位置,並於地圖 中清楚命名。 (三)以突出、清楚可察覺的導引路線標記,加強標明所在位置到緊急出 口之主要避難逃生路線。 (四)以具有同時顯示觸覺及視覺可閱讀之格式為宜,以利視力正常者提 供視力損傷者或失明者必要之協助。
為符合視障者觸覺閱讀需求,並考量緊急事故發生時避難逃生所需資訊,參酌 CNS19028「無障礙設計-觸覺導引地圖之訊息內容、形狀及顯示法」訂定觸覺緊急導 引地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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