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觸覺緊急導引地圖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圖面內容應標示清楚,並註明實際距離、比例尺及方位等項目。
(二)應載明牆壁、通道、樓梯、出入口、電梯等設施之位置,並於地圖
      中清楚命名。
(三)以突出、清楚可察覺的導引路線標記,加強標明所在位置到緊急出
      口之主要避難逃生路線。
(四)以具有同時顯示觸覺及視覺可閱讀之格式為宜,以利視力正常者提
      供視力損傷者或失明者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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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15
為符合視障者觸覺閱讀需求,並考量緊急事故發生時避難逃生所需資訊,參酌 
CNS19028「無障礙設計-觸覺導引地圖之訊息內容、形狀及顯示法」訂定觸覺緊急導
引地圖內容。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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