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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流程如下:
(一)前置作業:
      1.外交部接獲駐外機構通報或受災國駐臺使領館及機構向我國提出
        協助救災請求,經評估有必要派遣搜救隊者,應立即通知內政部
        消防署啟動災情監控及動員搜救隊整備,並依我國辦理援助外國
        救災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召開緊急援外救災協調會
        (以下簡稱協調會),確立各部會分工,並決議是否派遣臺灣國
        際搜救隊馳援。
      2.內政部消防署將全球重大災變訊息通報外交部並指派特種搜救隊
        及當月輪值之搜救隊待命。
      3.內政部消防署評估受災國災情規模、支援請求等相關災情資訊,
        預先通報輪值搜救隊之機關(單位)及搜救隊動員整備,並視個
        案必要前往預先動員集結地點。
(二)出境作業:
      1.外交部綜合評估災情及災區實際情況後提出建議,並經協調會決
        議臺灣國際搜救隊前往受災國搭乘定期航班或搜救專機。倘決議
        搭乘定期航班,由外交部協助安排機位;派遣搜救專機,由內政
        部負責協調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賑災基金會)辦理,
        搜救專機之飛航申請等行政程序事宜由國籍航空公司負責,外交
        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賑災基金會共同協助辦理。
      2.內政部警政署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出國救災人員前往動員集結地點之交通運輸
        事宜。
      3.出境時搜救隊應勤裝備及器材等物資由財政部關務署所轄單位辦
        理通關作業,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配合安全檢查,依國籍航
        空公司作業程序派遣運輸車輛將臺灣國際搜救隊人員、搜救犬及
        貨物接駁至所搭班機裝載上機。
      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轄區檢疫單位協助辦理搜救犬輸出檢疫
        作業事宜。
      5.內政部消防署協助辦理臺灣國際搜救隊出國人員保險等事宜。
      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協助救災車輛停放事宜、安排授旗地
        點、專人動線引導及行前任務簡報室等行政後勤辦理事項。
      7.衛生福利部協助搜救隊人員執勤所需藥品及管制藥品通關作業事
        宜。
      8.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協助辦理安全檢查及通
        關作業。
      9.外交部視駐外館處人力及物力條件,適當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抵
        達受災國之交通運輸、與當地救災單位協調及行政後勤等事宜。
     10.搜救專機裝載之裝備器材,由國籍航空公司協助抵達受災國後裝
        備器材運輸轉機事宜。有外交部協助之需求時,由外交部指揮駐
        外機構協助國籍航空公司辦理相關行政程序等事宜。
     11.搜救專機之緊急救(賑)災物資整備事項,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慈濟基金會)及民間組織協
        助提供相關常備救援或醫療物資等事宜。
(三)入境作業:
      1.搜救任務完成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國際搜救隊
        返臺航班資訊,預先規劃臺灣國際搜救隊返國之班機機坪,並由
        國籍航空公司、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協助臺灣國際搜救隊辦理通關等事宜。
      2.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財政部關務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內政部移民署與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協助檢疫、通關及查驗程
        序等作業。
      3.臺灣國際搜救隊於機場大廳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新聞發布等所需
        場地規畫事宜,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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