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安全指引 (112/10/25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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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
一、實驗室人員設置、設備維護、鑑定方法、內部稽核及紀錄文件等管理
    應符合「消防機關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管理規範」。
二、實驗室應置負責人、品管人員、鑑定人員及其他人員,各人員應有職
    務代理人,代理情形須有書面紀錄可查。
三、進入實驗室應穿戴口罩、手套、實驗衣等防護裝備(種類與項目由實
    驗室負責人決定)。
四、實驗室須有獨立工作空間,與其他辦公空間有實體區隔;實驗室進出
    與實驗室內工作須管制,並有管制紀錄。
五、實驗室應訂定鑑定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標準作業程序,由合格人
    員執行,並有執行紀錄。
六、實驗室不可飲食或存放食物、飲料、飼料。
七、實驗室內若有任何與通風有關的設施進行改善與維修,須於完工後重
    新檢查通風性能,確認未因施工而發生不良影響。
八、實驗室配置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申請許可或
    登記備查,於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一)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不超過劑量限度,應實施配戴劑量配章(或作
      業環境監測)。
(二)許可類設備每年至少偵測一次,並將偵測結果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應適當劃定輻射管制區。管制區內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
      要之輻射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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