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應記載姓名、消防設備人 員類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 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檢修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其簽名與執業圖記具有執行業務之代表性與辨識性,為避免因偽造執業圖記,而產生 執業疑慮,爰明定執業圖記應記載事項,其樣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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