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112/12/20 公發布)
第 4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應記載姓名、消防設備人
員類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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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
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檢修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其簽名與執業圖記具有執行業務之代表性與辨識性,為避免因偽造執業圖記,而產生
執業疑慮,爰明定執業圖記應記載事項,其樣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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