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受委託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圖說)
,應合於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其設計內容,應使消防安全設備合於功能,並使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廠商
可按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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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2
按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得使消防安全設
備設計人員據以依照設計建築物或場所之用途、高度、樓層、面積、開口條件等檢討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爰參考建築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受
委託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圖說),應合於消防有關法令之規定;又其
設計內容應明確可行,以發揮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滅火、警報、避難逃生或因應搶救
需求等功能,並使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廠商可按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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