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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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支應,各年度補助比率依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規定辦理如下,其餘經費由受補助直轄市
    、縣政府自行籌措: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二十八。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三十八。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四十八。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五十八。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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