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儲槽完工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滿水檢查、水壓檢查:有洩漏或變形。
二、地盤及基礎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及儲槽荷重等資料,評估該儲槽長期
    荷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直徑十五公尺以下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不均勻沉陷量達五公分以上
      。
(二)直徑超過十五公尺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之差異沉陷角變量達三百分
      之一以上。
(三)儲槽底板凹陷量達凹陷範圍寬度之千分之十五以上。
三、熔接檢查:
(一)放射線透過試驗:
      1.有裂痕、熔入不足或融合不足。
      2.熔接處有氣孔或類似之圓形(以下統稱氣孔)存在時,母材厚度
        二十五毫米以下者,取邊長十毫米之正方形,母材厚度超過二十
        五毫米者,取邊長十毫米與另一邊長二十毫米之長方形,依附件
        三所揭示氣孔之長徑所定點數(以下簡稱氣孔點數),超過附件
        四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氣孔點數合計值。
      3.夾渣或類似之夾雜物(以下統稱夾渣)之長度超過附件五所揭示
        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
      4.氣孔及夾渣混合時,其氣孔點數合計值超過附件六所揭示母材之
        材質與厚度所對應之氣孔點數合計值,或夾渣之長度超過附件七
        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
(二)磁粉探傷試驗:
      1.有裂痕。
      2.二個以上磁粉模樣長度於同一線上,且間隔於二毫米以下時,其
        磁粉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超過四毫米。但相鄰磁粉模樣長
        度中之任一者於二毫米以下,且較短一方小於其間隔者,不在此
        限。
      3.熔接處有磁粉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邊長於
        十五公分以下之長方形,其超過一毫米之磁粉模樣長度合計超過
        八毫米。
(三)滲透探傷試驗:
      1.有裂痕。
      2.二個以上指示模樣長度於同一線上,且間隔於二毫米以下時,其
        指示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超過四毫米。但相鄰指示模樣長
        度中之任一者於二毫米以下,且較短一方小於其間隔者,不在此
        限。
      3.熔接處有指示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邊長於
        十五公分以下之長方形,其超過一毫米之指示模樣長度合計超過
        八毫米。
(四)測漏試驗:塗佈於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熔接縫上之發泡劑有發
      泡情形。
儲槽完工檢查,除有前項判定為不合格之情形外,應判定為合格,並由專
業機構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113/01/18
一、第一項定明儲槽完工檢查之判定基準,說明如下:
(一)滿水檢查與水壓檢查之目的,係為確保完工後之儲槽無洩漏或變形之虞,於實
      際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時,不會因而造成危害,故倘檢查結果有洩漏或變形之情
      形,應判定為不合格,爰定明第一款。
(二)地盤與基礎檢查之目的,係為確保新設立之儲槽於安裝完成,裝載公共危險物
      品後,該儲槽長期荷重沉陷量,於地盤及基礎之承受範圍內,故倘經評估其不
      均勻沉陷量、差異沉陷角變量(angular distortion)或儲槽底板凹陷量達一
      定程度以上,應判定為不合格,爰定明第二款。
(三)熔接檢查之目的,係為確保完工後之儲槽,其側板熔接縫、側板與底板、底板
      與底板之熔接縫、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相關部分熔接完善,於實際儲存公共危
      險物品時,不會因該等熔接部分之缺陷(如:裂痕、氣孔、夾渣等)而造成儲
      槽爆裂或洩漏等危害,故倘檢查結果有相關熔接瑕疵,應判定為不合格,爰定
      明第三款。
二、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規定,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經專業機構完成
    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故完工檢查判定為合格時,應由專業機構發給合格
    證明文件,爰定明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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