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1/18
一、第一項定明儲槽完工檢查之判定基準,說明如下:
(一)滿水檢查與水壓檢查之目的,係為確保完工後之儲槽無洩漏或變形之虞,於實
際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時,不會因而造成危害,故倘檢查結果有洩漏或變形之情
形,應判定為不合格,爰定明第一款。
(二)地盤與基礎檢查之目的,係為確保新設立之儲槽於安裝完成,裝載公共危險物
品後,該儲槽長期荷重沉陷量,於地盤及基礎之承受範圍內,故倘經評估其不
均勻沉陷量、差異沉陷角變量(angular distortion)或儲槽底板凹陷量達一
定程度以上,應判定為不合格,爰定明第二款。
(三)熔接檢查之目的,係為確保完工後之儲槽,其側板熔接縫、側板與底板、底板
與底板之熔接縫、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相關部分熔接完善,於實際儲存公共危
險物品時,不會因該等熔接部分之缺陷(如:裂痕、氣孔、夾渣等)而造成儲
槽爆裂或洩漏等危害,故倘檢查結果有相關熔接瑕疵,應判定為不合格,爰定
明第三款。
二、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規定,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經專業機構完成
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故完工檢查判定為合格時,應由專業機構發給合格
證明文件,爰定明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