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0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或縣市改制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增編、併編
或整編致地址變更,有換發登錄證書需求者,符合規費法第七條但書之規定免繳納規
費之情形。又為配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及同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因法律變更或公
務需要相關事宜者,亦無需繳納規費。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