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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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協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宜:
(一)請款:
      1.受協助對象應檢具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採購契約、應具備
        功能相關佐證資料、「行政院全額協助」字樣佐證照片(每組/
        台至少一張,如附件三)及驗收證明,函送內政部審查,轉陳行
        政院核定。
      2.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發文日期為
        準)函報內政部。
(二)撥款:協助經費核定後,受協助對象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及
      行政院核定函,函請財政部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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