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2/26
一、試驗機構除應具備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技術文件審理能力與試驗知能外,尚須有
試驗相關設備、一定人力與產出試驗報告,後者須於現場評鑑方能了解其能力,
爰於第一項明定審核方式應含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二階段,並明文書面審查及實
地評鑑均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錄證書。
二、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登錄案件後,如申請者非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大專校
院,因其不具申請資格且無法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即應駁回其申請;申請者檢具
之文件不全者,如依其情形可補正,應給予申請者補正之機會,爰於第二項定明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及後續處理方式。
三、為保障申請者權益,並考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所需時程
,爰於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之准駁期限。
四、第四項明定申請者須在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以確保其
具備所需之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