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一、配合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定 明申請核發、換發認可證書,或認可證書污損、滅失時申請補發者,每張應繳納 證書費金額。 二、第二項定明經駁回或駁回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者,退還已繳納之證書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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