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一、配合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定
    明申請核發、換發認可證書,或認可證書污損、滅失時申請補發者,每張應繳納
    證書費金額。
二、第二項定明經駁回或駁回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者,退還已繳納之證書
    費。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