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含核心要員及自衛消防體制)。 三、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 四、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 五、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含實作測驗)。 六、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實作測驗、第六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 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一、為使服勤人員因應其職務所需,了解防火及防災管理基本觀念、自身角色及應盡 職責,災害時執行各項初期應變,並熟稔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 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第一項明定服勤人員初訓之項目及時數二、第二項明定服 勤人員初訓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而無測驗成績或請假時數過多 影響學習成效。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