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3/07
一、申請者除應具備儲槽檢查書圖審理能力外,尚須有專責檢查人力、檢查設備操作
及判讀能力,後者須於現場實地審查方能瞭解,爰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案之程序,應包含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二階段。二階段審查
均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並核發許可證書。
二、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於上開二階段審查過程中,如第一階段
書面審查或第二階段實地審查不符規定之處理方式。另條文所稱不能補正者,如
申請者非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大專校院,因其不具申請資格無法補正,中央
主管機關即應駁回其申請。
三、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完成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同條第四項
規定,儲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者,其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
前項之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爰於第三項定明申
請者取得許可證書後,方得實施儲槽檢查,以確保其具備儲槽檢查之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