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
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申請者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情
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
三項規定施予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安全技術人員)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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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4
一、為確保申請者除具備申請資格外,並有提供適當訓練環境及設備之能力,爰於第
    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提出申請之審查作業,分為書面及實地之二階
    段審查,經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請訓練場地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第二階段實地審查。二階段審查均符合規定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二、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發現申請者資格或申請文件有不符規定
    之處理方式。另條文所稱不能補正者,如申請者非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
    院,因其不具申請資格無法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即應駁回其申請。
三、第三項定明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施予液化石油氣零
    售業安全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以確保其具備施予訓練之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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