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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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有效預防並積極處理性
    騷擾事件,防治措施如下:
(一)本署定期檢討所屬公共場所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空間及設施整體
      安全。
(二)本署應每年至少辦理或參加其他機構辦理之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
      內容如下:
      1.針對所屬員工:
     (1)性別平等知能。
     (2)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3)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4)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2.優先針對調查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或擔任主管職務人員: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認識及事
          件之處理。
     (2)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3)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5)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三)本署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當時知悉
      者,得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注意被害人安全。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預
        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避免報復。
      2.注意被害人隱私之維護。
      3.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4.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5.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6.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四)本署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仍應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再次
      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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