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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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如下:
(一)本署禁止一切工作場所內或工作場所外之性騷擾行為,並致力防治
      性騷擾、改善工作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針對受僱者
      、擔任主管職務、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相關人員定期辦理性騷擾防
      治相關教育訓練。
(二)各部門主管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
      遞訊息之機會與方式,加強對所屬員工宣導本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
      申訴管道。
(三)本署人員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
      。
(四)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
      性騷擾,更不得於非工作時間為持續性性騷擾。
(五)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署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或求職者,
      本署仍將依本措施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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