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倉庫自動撒水設備設計指引 (113/06/28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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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儲存物品之危害等級,分類如下:
(一)Ⅰ類:不可燃性物質直接存放在木製托架、棧板上、裝在單層紙箱
      內或熱縮膜包裝,如玻璃、金屬製品等。
(二)Ⅱ類:不可燃性物質放在木箱、多層紙箱或可燃性相當的容器,如
      多層紙盒包裝之玻璃、金屬製品等。
(三)Ⅲ類:由可燃性物質組成或 C  類塑膠等。其中 A  類塑膠組成百
      分比不超過百分之五,如木材、塑膠包裝之食品、木製家具等。
(四)Ⅳ類:
      1.主要由 B  類塑膠製成之物品。
      2.裝在紙箱或木箱中,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小於百分之十五。
      3.未包裝直接暴露或使用塑膠包裝之 A  類非膨脹塑膠組成百分比
        小於百分之十五且 A  類膨脹塑膠組成百分比小於百分之五,如
        合成纖維衣物、含塑膠成分之家具、油氈產品等。
(五)紙箱裝非膨脹塑膠:裝在紙箱或木箱中,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大於
      百分之十五,膨脹 A  類塑膠小於百分之四十。
(六)紙箱裝膨脹塑膠:裝在紙箱或木箱中,膨脹 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
      大於百分之四十。
(七)暴露非膨脹塑膠:未包裝直接暴露或使用塑膠包裝,A 類塑膠組成
      百分比超過 Ⅳ 類且膨脹 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小於百分之二十五
      。
(八)暴露膨脹塑膠:未包裝直接暴露或使用塑膠包裝,膨脹 A  類塑膠
      組成百分比大於百分之二十五。
    托架、棧板為非加強型聚丙烯、高密度聚乙烯製時,物品危害等級增
    加一級;加強型聚丙烯、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塑膠製時,危害等級程
    度增加二級;具防火性能之塑膠製時,無須增加危害等級;若等級超
    過 Ⅳ 則視為紙箱裝非膨脹塑膠。
    混合儲存之物品分類均需按照物品中最高類別等級要求。但將Ⅰ至Ⅲ
    類物品與其他危險度較高的物品分開,以不同區域儲存則Ⅱ至Ⅲ類物
    品,得按其分類危害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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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6/28
一、參考 NFPA13 第 20.3 節及國際消防規範(Intemational Fire Code)第 3201 
    章危害等級分類,第一項明定貨架或堆疊儲存之物品危害等級。
二、第二項明定危害等級增加之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混合儲存物品之危害等級認定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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