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儲存物品之危害等級,分類如下: (一)Ⅰ類:不可燃性物質直接存放在木製托架、棧板上、裝在單層紙箱 內或熱縮膜包裝,如玻璃、金屬製品等。 (二)Ⅱ類:不可燃性物質放在木箱、多層紙箱或可燃性相當的容器,如 多層紙盒包裝之玻璃、金屬製品等。 (三)Ⅲ類:由可燃性物質組成或 C 類塑膠等。其中 A 類塑膠組成百 分比不超過百分之五,如木材、塑膠包裝之食品、木製家具等。 (四)Ⅳ類: 1.主要由 B 類塑膠製成之物品。 2.裝在紙箱或木箱中,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小於百分之十五。 3.未包裝直接暴露或使用塑膠包裝之 A 類非膨脹塑膠組成百分比 小於百分之十五且 A 類膨脹塑膠組成百分比小於百分之五,如 合成纖維衣物、含塑膠成分之家具、油氈產品等。 (五)紙箱裝非膨脹塑膠:裝在紙箱或木箱中,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大於 百分之十五,膨脹 A 類塑膠小於百分之四十。 (六)紙箱裝膨脹塑膠:裝在紙箱或木箱中,膨脹 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 大於百分之四十。 (七)暴露非膨脹塑膠:未包裝直接暴露或使用塑膠包裝,A 類塑膠組成 百分比超過 Ⅳ 類且膨脹 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小於百分之二十五 。 (八)暴露膨脹塑膠:未包裝直接暴露或使用塑膠包裝,膨脹 A 類塑膠 組成百分比大於百分之二十五。 托架、棧板為非加強型聚丙烯、高密度聚乙烯製時,物品危害等級增 加一級;加強型聚丙烯、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塑膠製時,危害等級程 度增加二級;具防火性能之塑膠製時,無須增加危害等級;若等級超 過 Ⅳ 則視為紙箱裝非膨脹塑膠。 混合儲存之物品分類均需按照物品中最高類別等級要求。但將Ⅰ至Ⅲ 類物品與其他危險度較高的物品分開,以不同區域儲存則Ⅱ至Ⅲ類物 品,得按其分類危害設計。
一、參考 NFPA13 第 20.3 節及國際消防規範(Intemational Fire Code)第 3201 章危害等級分類,第一項明定貨架或堆疊儲存之物品危害等級。 二、第二項明定危害等級增加之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混合儲存物品之危害等級認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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