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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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協助對象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宜:
(一)請款:
      1.一百十三年度之採購案件於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決標者,
        得視需要申請百分之三十之協助款,申請時應檢具請款明細表(
        如附件四)及採購契約,由受協助對象函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
        部)審查,續函陳行政院核定後撥付。
      2.一百十三年度、一百十四年度已完成之採購案件,應檢具請款明
        細表(如附件四)、採購契約及驗收證明,個人火災搶救裝備採
        購案件須額外檢附女性參與採購過程相關證明,由受協助對象函
        送本部審查,續函陳行政院核定後撥付賸餘之協助款。
      3.依本中程計畫辦理之各項採購案件,應在已決標或已完成後,將
        前二目佐證資料依下列時限(皆以發文日期為準)一併函報本部
        :
     (1)一百十三年度之採購案件於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決標或完
          成者,至遲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函報。
     (2)一百十三年度之採購案件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後完成者,至
          遲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函報。
     (3)一百十四年度採購案件,至遲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函
          報。
(二)撥款: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協助對象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三)受協助對象執行採購案件,如有罰款等衍生性收入款,應依協助比
      例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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