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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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裝業技術士之管理
    管理辦法中與技術士管理相關部分,除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技術士異動
    時應報備外,其餘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一)技術士應為專任,不得同時任職於其他承裝業。
(二)承裝業不得由未領有技術士證者執行安裝或維修工作。
(三)技術士於任職期間,應每三年參加訓練,領有證書後,始得續任;
      所需費用由技術士自行負擔。
    辦理技術士定期訓練之專業機構,其資格、訓練課程、時數等,由內
    政部公告之;另有關承裝業之技術士名冊,由內政部消防署建立資料
    庫,供消防局於受理申請案時,查核技術士之任職狀況,以防發生借
    證情事。承裝業技術士之管理如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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