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裝業技術士之管理
管理辦法中與技術士管理相關部分,除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技術士異動
時應報備外,其餘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一)技術士應為專任,不得同時任職於其他承裝業。
(二)承裝業不得由未領有技術士證者執行安裝或維修工作。
(三)技術士於任職期間,應每三年參加訓練,領有證書後,始得續任;
所需費用由技術士自行負擔。
辦理技術士定期訓練之專業機構,其資格、訓練課程、時數等,由內
政部公告之;另有關承裝業之技術士名冊,由內政部消防署建立資料
庫,供消防局於受理申請案時,查核技術士之任職狀況,以防發生借
證情事。承裝業技術士之管理如圖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