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6/21
一、原條文前段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修正處罰規定,並分列第一項及第二項,
說明如下:
(一)考量場所特性,若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訂定
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應加重處罰,爰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
,並定明違反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相關規定,除適用相關罰責規定外,如有發
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
經依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二)基於處罰明確性,有關處罰之行為態樣、條件與法律效果等事項,均應以法律
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爰第二項各款分別定明違反修正條文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項及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四項規定之具體內容,以資明確;又基於責罰相當,提高違反該等規定之罰鍰
額度。
二、原條文後段規定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108/01/07
為使場所管理權人重視消防防護計畫之執行,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並時時提高救災警覺
,以加強防災應變能力,為免場所管理權人忽視第十三條之規定,特修改第四十條增
加行政罰則。
- 84/08/11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者之處罰規定。
三、本條處罰之對象包括第十三條所列:(一)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二)其
遴用、異動未報請備查;(三)防火管理人未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及執行者;(四
)各管理權人拒絕依第二項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