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01/10
修正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 95/12/15
一、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室外消防栓開關之位置,爰增列
第三款。
二、款次配合調整。
- 93/04/06
一、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四、因水帶箱設於屋外,其金屬製材質常蓄積雨水而鏽蝕,為使積水得以排除,箱底
二側應設排水孔,爰修正第三款第一目增列之。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與保護場所之距離」之規定,就設置消防栓而言,文意欠明,參酌日本
消防法施行令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為「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
離」,使設置規定明確可行,同時將原條文三十公尺,一併修正為四十公尺。
三、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水帶箱之大小修正為「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之概括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