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05/04
明定違反第十四條條文規定之罰則。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立法說明】
增列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考量實務上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
等行為,多屬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爰參酌行政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修正其法定罰鍰最高額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主管機關對情節輕微之田野引火燃
燒、施放天燈,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按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處罰,並得改
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
-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 74/11/29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使用炸藥爆破或施放煙火等,稍一不慎極易造成重大災害,爰
明定未申請許可者應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