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7/16
因水壓試驗規定適用之對象為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地下儲槽,而本法於一百十二
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業將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檢查項目、方式及合
格基準納入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五項授權訂定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中規範,爰刪除第五款後段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之水壓試驗規定,第一款另酌作文
字修正。
- 110/11/10
一、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政令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號之二規定,地下儲槽場所之儲量
顯示裝置已不再使用計量口測量儲槽儲量,爰刪除第八款計量口相關規定。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增訂第二項,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十款本文,理由同第三十七條說明二;另第五目及第七目酌作文字修正。
- 102/11/21
一、參照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第二款及第四款有關儲槽與牆壁之距離及儲槽間
隔,一併明定從儲槽側板外壁起算。
二、為配合目前度量衡單位係採國際 SI 標準,爰將第五款單位「公釐」修正為「毫
米」。
- 95/11/01
一、第二款有關儲槽周圍應填塞乾燥砂之規定,旨在防止槽室內之可燃性蒸氣滯留。
惟倘採用其他設計方式能達同等以上效能,應屬可行,爰予修正。
二、修正第六款,理由同第三十三條說明二。
三、修正第十款第七目文字,統一用語。
四、第十三款有關測漏管之規定,旨在早期查知公共危險物品有無洩漏狀況。惟倘採
用其他設計方式能達同等以上效能,應屬可行,爰予修正。
-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危險物品規制政令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危險物品規制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二
規定,明定地下儲槽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
三、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四款地下儲槽鋼筋混凝土蓋厚度係參照經濟部訂定之加油站
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三款訂定。
四、為防止槽室內之可燃性蒸氣滯留,故於第二款明定應填塞乾燥砂。
五、第五款明定地下儲槽應進行水壓試驗,以確保其能承受一定之壓力。
六、因地下儲槽之危險物品有無洩漏,於地面上並不易發現,基此,於第十三款明定
應設置測漏管,以早期偵知有無洩漏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