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 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配合第十四條之一之增訂, 新增第四十一條之一有關罰則之規定。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列第十四條之一,規定違反之罰則。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管理權人及相關人員以消極態度拒絕或行使未至暴力程度等 積極手段拒絕檢查或複查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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