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4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執業執
    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
    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而執行業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一、第一款規範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之處罰。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如未加入
    公會前,即擅自執行業務,規避主管機關或公會之管理,於第二款規範消防設備
    人員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處罰。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