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執業執 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 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而執行業務。
一、第一款規範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之處罰。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如未加入 公會前,即擅自執行業務,規避主管機關或公會之管理,於第二款規範消防設備 人員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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