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確保火災現場完整及調查順遂,並警惕民眾勿破壞現場,爰提高罰鍰額度,以收嚇 阻之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增列拒絕採取、保存證物之處罰規定。 三、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火災調查,旨在查明原因,確定責任,及作為爾後防救之參考,其必要之勘查、查詢 ,如遭拒絕或破壞現場,勢難達成任務,故對違反者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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