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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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第四十點規定
        辦理。
        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應比照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但
        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
        資,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比照勞動基
        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時效,依民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工友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發給其
        遺屬一次撫卹金,其撫卹年資並計至留職停薪之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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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三十點規定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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