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 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協助辦理主 管機關指定事項。
一、為應管理與監督之需要,第一款規範消防設備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 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之處罰。 二、消防設備人員應以其專業能力善盡社會責任義務,第二款規範消防設備人員拒絕 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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