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4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
    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協助辦理主
    管機關指定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