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4
四十四、胸骨脊椎頸椎限制
    (一)固定自己:兩膝著地。
          1.傷患坐姿時:跪在傷患的側邊,後方膝貼緊傷患的臀部,前
            方膝在傷患的大腿處。
          2.傷患側躺時:跪在傷患的背後,下方膝貼緊傷患的臀部或下
            背處,上方膝在傷患的腰部或上背旁。
    (二)固定支點:
          1.後方手之手肘與前臂固定在上背之脊椎上,並使虎口能在傷
            患枕骨下方的正中線處。
          2.前方手之手肘穿過腋下與前臂固定在傷患的胸骨上,並使虎
            口能在傷患嘴唇的正中線處。
    (三)固定傷患:
          1.後方手之拇指張開,其餘四指併攏,同時放在傷患的枕骨兩
            側,虎口貼實固定於枕骨下方處。
          2.前方手之拇指張開,其餘四指併攏,同時固定在傷患的兩側
            顴骨上。
    (四)固定後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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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本文及第四款,理由簡化用語及同第五點、第九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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