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45 條
(刪除)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一、本條刪除。
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義務人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原處分機
    關即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無於本法另為規
    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規定處罰後,仍須催告始能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惟既已限期繳納,其催告
    程序即無必要,爰予刪除。
74/11/29
規定逾期未繳納罰鍰者,移請法院強制執行,以加強處罰效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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