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24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修正第一項表定明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
降機械式停車場得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爰增訂第二款,明定是類場所配置撒水頭
之規定,其餘款次配合調整,第三款本文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參酌 NFPA 第 13
號自動撒水設備安裝標準(NFPA13 Standard for theInstallation ofSprinkle
r Systems,以下簡稱 NFPA13),停車空間屬一般危險場所(OrdinaryHazard
OccupanciesGroup2),其自動撒水設備之撒水密度應為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八點
一公升以上,設計防護面積為一百四十平方公尺,經計算採用放水量為每分鐘八
十公升以上之撒水頭,並以正方形配置,其防護範圍內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方能符合上開撒水密度標準,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 106/07/05
一、因住宿居室等處所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小區劃型撒水頭設置規定「任一點至撒水
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六公尺以下,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十三平方公尺以下
」,設計配置二個以上小區劃型撒水頭時,若依上開「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二點六公尺」作為撒水頭設計配置基準,其撒水頭間隔(採正方形配置約為三
點六八公尺,交錯形配置約為三點八九公尺至四點五公尺)尚不致影響撒水頭間
之作動,若設計者提高撒水頭配置密度而縮小「水平距離」之設計配置基準時,
因其撒水頭間隔亦隨之緊密,惟間距縮小至一定範圍以內時,將影響撒水頭彼此
間之作動,爰參酌美國防火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
稱 NFPA) NFPA13 自動撒水設備設置標準 8.5.3.4 及日本東京消防廳監修之
預防事務審查‧檢修基準 II 第 4 章第 3 自動撒水設備 I 技術基準 2. 濕
式自動撒水設備(3) 閉鎖型撒水頭配置小區劃型撒水頭相互設置間隔等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小區劃型撒水頭之間隔應在三公尺以上之規範。
二、查日本東京消防廳監修之預防事務審查‧檢修基準 II 第 4 章第 3 自動撒水
設備 I 技術基準 2. 濕式自動撒水設備(4) ()所定「防護板」之功用
,係為避免火災發生時,配置於上方處之撒水頭作動而淋溼配置於下方處撒水頭
之感熱元件,肇致下方處撒水頭之作動時間延遲,影響自動撒水設備整體滅火效
能,與「集熱板」之功用相符,為避免詞意誤解,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之「集熱
板」修正為「防護板」。
- 101/01/10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五款、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 96/11/01
按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台(九十)內授消字第九○八六三三三號函頒實施之「密
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有關撒水頭之有效撒水半徑最大為二點六公尺。惟查本國業
者緣於需求,業引進國外有效撒水半徑達二點八公尺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新產品(該
產品係經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認可之檢測機構所認可之產品)。因應該實務需
求,上開基準乃增訂有效撒水半徑二點八公尺規格產品之測試項目及認可要件,並以
內政部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內授消字第○九六○八二五○二二號令修正發布在案。配合
上開產品之引進、基準之修正,並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有關快速反應型撒水頭設於第一項所定場所以外之防
火構造建築物,該撒水頭之有效撒水半徑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各層任一點
至該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一項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基於撒水頭依其反應時間、撒水密度及防護範圍不同,其有效半徑及配置方式亦
不同,為發揮撒水頭設計之效能,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之二及美國
防火協會自動撒水設備安裝標準(NFPA 13) 第五章規定,一般反應型撒水頭水
平距離二點一至二點三公尺;快速動作之撒水頭配置為水平距離二點三至二點六
公尺,爰修正第二款。
三、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之三規定,飯店、醫院、集合住宅、福利設施
等場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場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其配置為水
平距離二點六公尺且防護面積應在十三平方公尺以下,爰增列第三款。
四、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之三規定,走廊、通道等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
,其配置與牆壁水平距離一點八公尺、垂直三點六公尺,爰增列第四款。
五、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之四規定,放水型撒水頭配置之有效範圍,應
依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為準,爰增列第五款。
六、原第三款配合調整款次,修正為第六款。
七、增列第二項,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移至本條第二項。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對撒水頭之配置,以防護面積與間距來設定,在設計實務上,易生防護間
隙,以水平距離來設定,自無上述困擾。至水平距離應為多少?經參酌日本消防
法施行令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三、鑑於地下建築物一有火災,濃煙及熱氣蓄積,避難逃生及消防救災均非常困難,
其撒水頭之配置應較一般場所為密,故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
,增列第三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