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6
四十六、脫除安全帽
    (一)副手固定安全帽後,喊「好」。
    (二)主手先解開安全帽之環扣,視傷患的姿勢以胸骨脊椎頸椎限制
          或胸骨枕骨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部,喊「好」。
    (三)副手用雙手抓住安全帽下緣,小心往兩側且往外施力脫除安全
          帽。
    (四)副手脫除安全帽後,主手將傷患的頭部先平放於地上,喊「好
          」。
    (五)副手以頭部頸椎限制將傷患的頭部,先移回正中軸線,最後轉
          動傷患的頭部至臉朝上,再以肩部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部,喊
          「好」。
    (六)若傷患不是仰躺時,應在脫除後先以適當頸椎限制使傷患成為
          仰躺的姿勢。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9
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移除修正為「脫」除。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款至第六款,將頭盔修正為安全帽,以及理由同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四
    十五點說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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