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8 條
密閉式撒水頭,應就裝置場所平時最高周圍溫度,依下表選擇一定標示溫
度之撒水頭。
┌─────────────┬────────────────┐
│最高周圍溫度              │標示溫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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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度未滿              │七十五度未滿                    │
├─────────────┼────────────────┤
│三十九度以上六十四度未滿  │七十五度以上一百二十一度未滿    │
├─────────────┼────────────────┤
│六十四度以上一百零六度未滿│一百二十一度以上一百六十二度未滿│
├─────────────┼────────────────┤
│一百零六度以上            │一百六十二度以上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本文。按內政部九十年三月六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八六二二一號公告「密
閉式撒水頭」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依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辦理認可,本條無重複
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之文字。
93/04/06
為因應撒水頭設備之檢驗,已由內政部(消防署)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
點,訂頒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並公告實施檢驗;另同第四條說明一之理由,爰作
文字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密閉式撒水頭應依裝置場所平時最高周圍溫度,使用符合一定標示溫度者,至如
    何標示溫度,國家標準總號一一二五四則採用顏色標示,以利識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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