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 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 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前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第六條第一項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 之限制。
一、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又第六條第一 項定有消防設備人員應申請執業執照始得執業之規定,為利制度銜接,爰第一項 規定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得繼續執業,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二 年內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 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二、鑒於目前消防設備人員筆試及格後須受專業訓練,始為考試及格,爰第二項規定 該等人員申請執業執照時不受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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