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48 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
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
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前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第六條第一項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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