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01/10
一、按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規定: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
堂使用之舞臺,應設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上述場所因使用形態及危險程度相似
,爰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二條規定,集會堂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部分,且
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上者,得免設撒水頭,於第九款增列之。
二、修正第十五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 93/04/06
一、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份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之
規定,增列特別安全梯間免設撒水頭,爰修正第二款。
三、修正第十一款,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一。
四、鼓勵建築物以防火牆、防火樓板進行防火區劃之設計,並符合性能法規替代之精
神,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
錄提案九決議,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設置之自動撒水設備,供第十
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用途部分,以防火牆及樓板之防火區劃,及開口部分加
強防護條件下,放寬免設撒水頭,爰修正增列第十三款、第十四款。
五、款次調整,原第十三款移至第十五款。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增列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
一款得免設撒水頭之場所,它款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十三款「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使得免裝撒水頭有概括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