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03/15
(原第五點刪除)
一、本點刪除。
二、配合第四點認可程序之修正,本點原受理申請時間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
除。
(原第六點條次變更為第五點)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實施要點」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內
授消字第○九一○○八九九二二號令將名稱修正為「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要點」
(簡稱訓練要點),爰予修正現行第一、三款條文中引述之規定名稱。另並配合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五款規定之申請文件送達方式、註明字樣及地址等,係屬公文處理範疇,
應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