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意事項:本綱領係行政指導文書,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 局據以輔導轄區設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室外 儲槽之業者,對其儲槽實施定期檢查,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利用平時檢查、辦理聯合督導時主動宣導儲槽定期檢查之觀念。 (二)建立列管儲槽清冊,清冊內容應包含儲槽設立日期、內容物、容量 、數量或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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