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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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本全球資訊網網站權限或漏洞,進行危害本署資訊安全或形象之
    相關活動,且確實有據者,得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12/11
一、明定本署人員利用網站權限或漏洞而危害本署資訊安全者之懲處原則。
二、資訊安全包含本署網站之機密性、可用性及完整性。所稱機密性,指經授權人員
    才能存取相關資料;所稱可用性,指資料應在適合的時候,提供給需要資料的人
    員;所稱完整性,指資料不得經未授權人士竄改。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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